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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宁县出台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进一步推动法治永宁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7-11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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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1

为全面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和自治区党委“三大战略”部署,坚持“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和“三转一高”要求,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关于支持检察机关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进一步推动法治宁夏建设的意见》(宁党办发〔2018〕第28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永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深刻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

1.加强公益诉讼制度建设。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党中央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构建国家权力监督制约体系的一项重大制度设计,是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完善行政诉讼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有利于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促进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支持和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是推进党的十九大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贯彻自治区党委“生态立区”“三大战略”“五个扎实推进”和市委“绿色、高端、和谐、宜居”城市发展理念、实现“三转一高”要求,推动法治永宁建设的重要举措。各乡镇(街道)、各部门(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重大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和区市党委政府的部署要求上来,全力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二、检察机关要依法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2.依法做好公益诉讼人。将依法全面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置于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谋划和推进,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履行好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法律职责,牢牢把握公益这个核心,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范围,依法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及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断总结经验,创新工作方法,完善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机制。

3.监督解决违法问题。严格履行诉前程序,充分发挥检察建议功能,监督责任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整改。严格依法办事,落实司法责任,保证办案质量。突出监督重点,敢于监督,敢于碰硬,抓住公益受损的严重问题履行监督职责。建立公益诉讼台账,对插手、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人员进行记录、通报、移送纪委监察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4.增强办案效果。注重促进行政机关主动履职、主动纠错,形成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的良性互动,确保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主动向县委报告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积极加强与纪委、监察委、法院、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

责任领导:赵宏宇

责任单位:县检察院

配合单位:纪委,环保局、市监局、财政局、国土局

三、行政机关要积极支持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5.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执法机关要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双方建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完善“两法衔接”平台,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和司法监督信息资源共享,及时互通公益诉讼案件线索、违法行为整改等情况。行政机关也可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积极探索开展提起民事公益赔偿诉讼案件。

6.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行政执法和公益诉讼的重大舆情,共同研究制定处置办法,各确立一名联络员,做好日常联络工作。

7.联合执法。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一方开展公益诉讼专项行动时,要主动邀请对方参与。

8.配合检察机关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向行政机关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以及查阅、摘抄、复制行政执法卷宗材料时,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不得隐匿、毁灭、伪造证据;对故意阻挠、刁难、消极推诿等不配合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9.积极整改。行政机关收到检察机关发出的诉前检察建议后,要积极主动履行职责或纠正违法行为,并在收到检察建议书两个月内及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回复检察机关。

10.做好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被起诉后,要认真做好公益诉讼应诉工作。不得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人民法院裁判生效后,被诉行政机关应依法自觉履行。

11.总结反思。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研究分析,从源头上预防行政不作为、乱作为。通过对公益诉讼个案剖析和类案研究,善于从行政违法行为多发领域和重点环节发现问题,及时查漏补缺,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全面、正确、及时履行法定职责,提升依法行政意识。

责任领导:杨宝文、杨  锋、赵宏宇

责任单位:县检察院,环保局、市监局、财政局、国土局

配合单位:全县各行政机关

四、人民法院要依法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

12.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13.组建公益诉讼审判团队。配强专业审判人员和具有专业知识的陪审员,保障公益诉讼案件的审判质量。

14.建立公益诉讼案件庭前会议制度。由合议庭成员对案件事实、案件证据、诉讼请求、赔偿数额进行审查,与案件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确保庭审和审判质量。在庭前会议中若发现第一审民事公益诉讼符合庭前调解情形的,法院可主持调解或推动检察机关与被告达成和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后,由法院出具调解书。

15.做好执行工作。将公益诉讼案件列为重点,成立公益诉讼案件执行组,选派经验丰富的法官对执行困难、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加大执行力度及依法执行,确保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到位。  

责任领导:魏凯军

责任单位:县法院

配合单位:县检察院,各行政机关

五、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与检察机关的沟通衔接,形成合力

16.建立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审判人员可能出现的枉法裁判、违法执行等线索和行政人员怠于履职、不当履职背后隐藏的国家工作人员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对已办结的案件,发现涉及生态资源和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存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职、不当履职、违法行使职权情形的,及时将案件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公益诉讼立案标准的,启动程序,立即办理。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时,应当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处理决定,应当抄送检察机关。

17.建立协作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时,可以商请纪检监察机关派员介入,参加对案情的分析研判工作;检察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由纪检监察机关协助调取相关证据材料的,纪检监察机关应积极配合;检察机关与纪检监察机关做好日常沟通和联系,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通报,总结经验做法,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和纪检监察工作协同健康发展。

责任领导:王晓东、赵宏宇

责任单位:县纪委、监察委

配合单位:县检察院

六、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监督    

18.听取汇报,实时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定期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专项报告,适时开展执法检查、专项视察、调研,督促检察机关依法履职。

19.对公益诉讼案件进行监督质询。对检察机关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中,发现人民法院枉法裁判、违法执行,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正确履职、不积极配合调查取证、不认真办理诉前检察建议、整改问题消极应付、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情形的,应及时提请人大对个案进行监督和质询,人大积极履行职责。检察机关向行政执法机关发出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后,要在一周之内向人大常委会报备。

责任领导:郭雪平

责任单位:县人大办公室

配合单位:县检察院、县法院,各行政机关

七、加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支持保障力度

20.掌控全局,居中协调。县委把支持检察机关开展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纳入全面深化改革总体布局,定期听取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1.做好基础保障工作。政府将行政机关对照检察建议内容自查整改落实情况纳入绩效考核。政府将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中所需的调查取证、咨询鉴定、检测评估、基础建设等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责任领导:杨宝文、杨  锋

责任单位:县委办、政府办

配合单位:县检察院、县财政局

八、营造支持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

22.发挥政协作用,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支持力度。政协要主动听取公益诉讼工作情况通报,开展涉及公益诉讼范畴内的专题协商、视察监督等活动时,要主动邀请检察机关参与,交办涉及公益诉讼重点领域的政协提案、意见建议时,要一并抄送检察机关。深入调研,加强民主监督和舆论支持,通过建议和批评方式实行民主监督,推动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落实落地。

23.加大宣传,增强公益诉讼社会知晓度。宣传部门与检察机关均要加大宣传力度,把握好宣传导向,正确引导社会舆情,通过借助电视、电台、报纸杂志、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微信、微博等第三方平台,突出宣传公益诉讼工作的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突出宣传公益诉讼在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问题方面取得的成效,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积极参与、配合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  

责任领导:段伏林、任丽琴、赵宏宇

责任单位:县政协办公室,县委宣传部

配合单位: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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